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大型商场、医疗卫生机构和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母婴室、家庭卫生间,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