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等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