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和保护地下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