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数据(政务服务)、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