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主要包括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其中,孔隙水是赋存于岩土孔隙中的地下水,分为潜水、Ⅰ承压水、Ⅱ承压水、Ⅲ承压水、IV承压水、V承压水等;裂隙水是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岩溶水是赋存于可溶性岩层或者岩体中的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是指以地下水为载体,利用地下水热能,取水后等量回灌,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