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