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