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