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统筹协调各行业、各领域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地下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