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统筹协调各行业、各领域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地下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