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