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