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