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对地下水水位动态跟踪和分析预警,定期通报超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等地区范围。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位降幅等情况,采取会商、约谈等方式对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