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