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