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及时采集、储存、传输、处理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监测数字信息化。

省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面沉降区和岩溶塌陷易发区的地面沉降监测,建立地面沉降动态监测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