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替代水源、公共供水管网、海绵城市建设,优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