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编制本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