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