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综合考虑地下水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等因素,明确地下水可更新区域和层位,确定管控措施,并根据动态监测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地下水开发利用布局。
潜水、Ⅰ承压、Ⅱ承压、Ⅲ承压孔隙水和裂隙水、岩溶水等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水力联系且能够有效补给的地下水,在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控指标等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发利用。
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