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并建立健全台账。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