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产研院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产研院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