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