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与省产研院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产研院应当加强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在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