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省产研院公司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