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按照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编制、实施省产研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编制省产研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四)负责省产研院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和业务发展;(五)章程规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副院长由院长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