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按照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实施省产研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省产研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负责省产研院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和业务发展;
(五)章程规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由院长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