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为履行职责需要,省产研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产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项目;
(二)按照规定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
(三)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收益分配;
(四)行使省产研院公司出资人权益;
(五)按照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以及投资收益等财政性资金;
(六)按照规定自主决定和使用服务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
(七)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