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水源周边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