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水源周边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