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发现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供水等相关部门和企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