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获悉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