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