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源,控制事故后果扩大,同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