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源,控制事故后果扩大,同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