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够妥善应对和处置。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