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必须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造坟墓;
(四)使用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从事网箱养殖、商业捕鱼;
(七)放牧、垂钓、游泳、餐饮、旅游、水上娱乐以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八)新增种植和造成水源污染、水土流失的种植;
(九)水源淹没线以下种植;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原有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