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应当遵守下列水土保持规定:

(一)不得开垦二十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

(二)开垦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