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质状况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