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和水行政部门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水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