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编制与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标志和设施:(一)在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置隔离、监控设施;(二)在二级保护区人员能够进入的陆域区域设置围栏;(三)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标志和设施。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