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编制与保护区划定第十条有效水源保护规划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