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源保护规划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