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举报污染水源、危害水源生态环境行为的权利。在保护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提供重要信息,避免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