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包括草原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掌握草原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并依法公布。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