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药材、林木等;
(二)在天然草原上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
(三)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四)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
(五)毁坏围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
(六)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取土、采砂、采石;
(七)在天然草原上剥取草皮、挖取草炭;
(八)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
(九)在草原上排放污水、非草食性牲畜粪便;
(十)在禁牧和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牲畜;
(十一)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十二)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