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实施禁牧、休牧的草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一年发布禁牧、休牧公告,明确禁牧区域和时限,并设立禁牧、休牧标志。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