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施禁牧、休牧的草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一年发布禁牧、休牧公告,明确禁牧区域和时限,并设立禁牧、休牧标志。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