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依法加强草原防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发布草原防火期通告,划定草原防火区。

发生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扑救,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