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依法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发布草原防火期通告,划定草原防火区。发生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扑救,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