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鼠、虫和毒害草等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确需使用药物的,应当在国家允许的药品和用量范围内使用。防治用药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设立警示牌。公告内容包括用药时间、地点、范围、药物种类及有效期等。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