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和鼠虫害严重的草原划定治理区域,实施专项治理。

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治虫灭鼠、围栏封育、节水灌溉等综合措施培育草原。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