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草原资源调查结果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每年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牧草生长状况、生产能力、载畜量、自然灾害、生物灾害以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等基本状况开展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