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草原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