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执行。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