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草原生产条件,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