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支持、鼓励和引导牧草良种基地、人工草场建设和牧草产业化发展,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围栏封育,减轻草场压力,实现草畜的动态平衡。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